政策要点∶产业园区提高面积比例、非住宅改租赁住宅、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有效期限∶现行有效
服务对象∶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申报条件∶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执行标准∶
1.对产业园区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给予土地优惠
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室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扩大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政策性租赁住房。
2.鼓励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
允许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为解决单位职工和引进人才的住房需要,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地性质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
政策性租赁住房。
3.鼓励非住宅房屋改建为政策性租赁住房。
在不影响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将已建成的宾馆、酒店、办公楼等非住宅房屋,符合条件的历史保护建筑、街区或未竣工的在建工程,按程序和要求改建为政策性租赁住房。具体规定按照《关于非住字改建为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沈房发〔2021〕1号)文件执行。
4.奖补支持
通过遴选的政策性租赁住房的筹集项目,按照每年修订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住房租赁市场试点专项资金标准享受奖补。
5.民用水电气热标准
经批准实施的非住宅改建的政策性租赁住房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按照民用价格标准执行。
服务部门∶市房产局住房保障处
联系人及电话∶张远昭 2297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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